
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产品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9-23 17:32
作者:
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产品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规范龙岗区范围内工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管理,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和循环经济的有序发展,促进龙岗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龙岗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管理,社会投资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利用龙岗区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龙岗区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综合利用产品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制成的成型产品,或对建筑废弃物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后,可以直接再应用到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物料(产品)。
第四条【推广使用原则】综合利用产品使用遵循“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工程应在指定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龙岗区范围内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使用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及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建立综合利用产品信息发布平台。
第六条【发改部门职责】区发改局负责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审核时,对没有列明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部位、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的项目,应不予立项或不予批准项目总投资概算。但特殊工程除外。
第七条 【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职责】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对于城市更新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物拆除项目,应鼓励在拆除现场采取建筑废弃物移动处理方式,循环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并引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将上述综合利用产品优先应用于该地块的重建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职责】区建筑工务署、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区属国有企业等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负责在政府投资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落实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工作,并加强监管。
第二章 综合利用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工程使用原则】政府投资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均应全面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公路)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原则上在可使用综合利用产品部位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应不低于80%;房屋建筑工程、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等项目,原则上在可使用综合利用产品部位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应不低于50%。
第十条【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管理】 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应用技术规程等规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废弃物作为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综合利用产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和使用综合利用产品作相应论证,并督促设计单位将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纳入施工图设计范围;在工程招标和材料采购环节应当对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明确具体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收集综合利用产品采购合同和发票等相关资料,并组织专项验收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情况。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约定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的内容,明确承包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未按约定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参建单位管理】 按规定使用综合利用产品的项目,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有专篇说明,并载明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部位、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
(二)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综合利用产品采购合同和发票等文件资料;
(三)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要求采购和使用合格的综合利用产品,并加强监管。
第三章 评价与应用
第十三条【考核管理】 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使用情况纳入区生态文明考核领导小组对全区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分别负责对纳入监管的建设工程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相关责任主体行为分别纳入建设、交通、水务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在监管过程中,对建设工程中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与质量情况的检查结果和评价结果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产品示范项目管理】辖区内取得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示范效果显著的综合利用产品生产项目、工程应用项目以及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均可以作为龙岗区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示范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六条【鼓励使用原则】 鼓励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加大综合利用产品研发投入,研究制定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有关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其它事项】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试行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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